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洪某某(曾用名洪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放火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因琐事对其子洪某甲心生不满,随即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位于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号房屋一楼和二楼卧室中的窗帘点燃,后火势蔓延,导致卧室内床具、卧室顶部等财物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报警记录、气象资料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洪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洪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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