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闽H5****号小型轿车从本区云鹿路星际酒吧往东海方向行驶至本区丰海路海明路103号路段与林某某发生争执,后其故意驾驶车辆撞击林某某所搭乘由谢某某驾驶的闽CD2****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谢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随后将其送惠民华侨医院醒酒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82mg/100ml。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谢某某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查询信息、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葛某某、林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检察官助理 郑贤艺
2020年10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洪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6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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