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洪南江,女,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2********,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洪南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020年1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接群众举报,通过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协助,于同日10时45分许,在昆磨高速K261+500M处抓获被告人洪南江,当场从其驾驶的云S*****轿车后备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5坨,净重2795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南江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亚萍
代理检察员:李雅琴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洪南江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光盘3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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