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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波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3********,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波某某到勐腊县**镇**村委会**石场采药时拾到1把疑似枪支和113发疑似射钉弹并带回家中准备上交。同年4月1日,侦查人员在排查线索时,被告人波某某主动告知侦查人员其持有一支枪。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波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波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28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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