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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泗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泗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4刑初50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形态系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不以税款是否进行抵扣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被告人邹某某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犯罪既遂。一审判决认定该犯罪形态系犯罪中止显属不当。

2.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不具备到案的自动性,且其供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亦属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泗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应判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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