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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泗县**镇**村**街**超市门口时,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时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3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时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时某乙、时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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