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苏******小型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沿泗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道与**交叉口东2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荀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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