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小学,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2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两轮摩托车,沿泗县**大道北部**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泗县**大道北部**与**交叉路口东100米处时,被屏山中队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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