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靖边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22日经靖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和高某某(在逃)商量好到周某某巡检司山上挖古墓,某某某带上挖古墓所用工具,后高某某和其朋友韩某某(在逃)乘坐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找上某某某,三人乘车事先到周某某巡检司山上踩点,晚上八九点钟,该三人到才好点的地方实施盗挖古墓,挖了一个长1.1米,宽0.8米,高1米的坑时,被当地村民发现,高某某和韩某某逃离现场,某某某被村民控制后报警被抓获。
经陕西省**研究中心鉴定:位于靖边县**镇**村古墓葬,该区域为古墓葬分布密集区,被盗墓葬为一处汉代古墓葬,有明显的盗洞,盗掘行为及盗洞本身已破坏了该处古墓葬的历史、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主观上准备并积极伙同他人实施盗掘古墓,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了盗掘古墓的行为,经陕西省**研究中心鉴定位于靖边县**镇**村古墓葬,该区域为古墓葬分布密集区,被盗墓葬为一处汉代古墓葬,有明显的盗洞,盗掘行为及盗洞本身已破坏了该处古墓葬的历史、科学价值的汉代古墓,其行为侵犯妨害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某未盗窃任何文物,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陶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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