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7********,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涿州**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本市平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口南侧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其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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