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1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沐某某驾驶本人的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载38940kg烟囱灰(核载15800kg),由禄丰县城驶往一平浪,10时30分行至沪瑞线K2857+500m路段时,遇行人苏某某横过公路,其未及时避让,所驾车前方与行人苏某某碰撞,致行人苏某某倒地被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沐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余万元获得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呼气酒精检测凭证、行政措施审批表、行政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证据公开记录、发货单、证明、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委托鉴定登记表、委托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4.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肇事后报警和打急救电话,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76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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