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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钇名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沈钇名,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钇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9时30分许,会泽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东直街烟草公司门口一辆云******轿车上将正在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沈钇名抓获,当场从其外衣右侧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片剂96颗,经称量,净重9.07克,查获其丢在地上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零包1个,经称量,净重0.29克,查获的毒品经会泽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钇名以谋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沈钇名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沈钇名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换押证、量刑建议,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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