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皇检刑诉〔2020〕386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9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4号的“木槿花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旁边桌子下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月

检察官助理:范天娇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50403****;

2.随送卷宗二册;

3.随送光盘二张;

4.随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