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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书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3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2525193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庆元县**镇**村委会依据庆元县财政局的“一事一议”政策立项了**村的公厕建设项目,丽水市**有限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该建设项目,并由许某某负责实施。因公厕选址于被告人沈某甲家(竹口镇**号)隔壁,沈某甲一家多次阻扰许某某施工。

2019年11月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到其自家三楼阳台,将事先准备好的石块朝**村公厕的屋顶投掷,致使公厕屋顶的琉璃瓦、顺水条及公厕空坪的复合井盖等物品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18元。

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进入公厕内部,用木棍打砸蹲式便坑、PVC水管、铝合金窗架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获得被害单位丽水**有限公司的谅解。

案发时,被告人沈某甲年龄为83岁,系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听资料来源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庆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庆元县竹口镇**村公厕新建项目合同协议书》及**公厕建设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吴某某、沈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毁坏丽水**有限公司在建的竹下公厕,被损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时,年龄为83周岁,系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梅

2020年12月1日

                                      

附: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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