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乡**村**队**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园**幢**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高铁桥附近与吴某某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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