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室。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高铁桥附近与吴某某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