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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浜**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平湖市**街道**村**门口处的车辆进出道闸设置不满意,后使用榔头对该道闸进行破坏。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维修(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873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向安装车辆进出道闸的嘉兴**广告公司赔偿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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