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受他人指使驾驶豫G*****号轿车前往河北省唐山市接运毒品,4月2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从唐山返回在新乡市金穗大道东京珠高速口下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豫G*****号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3包(299.81克),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3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含量分别为67.12%、72.37%、70.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车辆行驶轨迹截图、上交毒品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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