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沈奕平,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静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523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室。被告人沈奕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静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0427,小学文化,上海市静安区**路**中心员工,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奕平、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沈奕平在上海市水电路与广中路交口的吉联大厦开设商铺“斗云轩”经营烟斗,在未取得相关烟草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开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长期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提供帮助。2018年底,被告人沈奕平将实体店关闭,开始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雪茄、烟斗丝,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签收、入库、整理、发货、送货,并将销售款按照沈奕平的要求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沈奕平向王某某支付固定工资。
2019年6月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奕平、王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草制品30箱,价值人民币1677392.85元。
经审计, 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沈奕平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19009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审计报告等书证;3.被告人沈奕平、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奕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16190093.8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沈奕平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长期为其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奕平、王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奕平、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二○二○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沈奕平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卷宗材料肆册,审计报告壹份,电子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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