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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小学文化,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汪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平冈镇**村委会**公寓旁边小巷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19时30分许行驶至阳江市高新区**镇**村委会**村**巷**号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阿某某步行在小巷由南往北方向行走,车辆与行人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阿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7日,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汪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3日,汪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汪某甲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尸体检验报告;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照片;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汪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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