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街**园**楼**,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至8月24日间,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明知“杰哥”(在逃)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帮助“杰哥”转移钱款及取现,从中抽取利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预出售其“宫廷计”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乐毅斋”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李某某为提现先后通过微信转入汪某丙的微信商户人民币4000.1元和15000.1元,后发现被骗。经查,汪某丙的微信商户及汪某丙的中国银行卡、彭某某银行卡、高某甲银行卡、高某乙银行卡均由汪某甲、汪某乙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并按取现金额的10%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2、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丁某某预出售其“漫威未来之战”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购盛汇”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丁某某为提现通过微信转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人民币13600.10元,通过微信转入李某某名下婉清****商户人民币10200.10元,后发现被骗。经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及银行卡、李某某名下婉清****商户及银行卡系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汤某某按照转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并帮助“杰哥”将余款转移至汪某甲、汪某乙提供的汪某丁、高某甲、汪某丙银行卡中,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汪某甲、汪某乙按照取现金额的3%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3、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甲预出售其“人生若知如初见”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忧宏购”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王某甲为提现先后通过微信转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人民币400.00元和3200.10元,转入李某某名下智昊****商户人民币12000.10元,后发现被骗。经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及银行卡、李某某名下智昊****商户及银行卡系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汤某某按照转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并帮助“杰哥”将余款转移至汪某甲、汪某乙提供的汪某丁、高某甲、汪某丙银行卡中,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汪某甲、汪某乙按取现金额的3%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4、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殷某某预出售其“三国战纪”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虎游宏”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殷某某为取现通过微信转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人民币5108.00,后发现被骗。经查,赵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行商户及银行卡系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汤某某按照转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并帮助“杰哥”将余款转移至汪某甲、汪某乙提供的汪某丁、高某甲银行卡中,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汪某甲、汪某乙按照取现金额的3%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5、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莫某某预出售其“神武网游”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迅呗购”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殷某某为提现通过微信转入张某某名下南阳市港达商贸城**商户人民币4000.10,后发现被骗。经查,张某某名下南阳市港达商贸城**商户及银行卡系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汤某某按照转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并帮助“杰哥”将余款转移至汪某乙提供的汪某丁银行卡中,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汪某甲、汪某乙按照取现金额的3%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6、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预出售其“宫斗小札”游戏账号,买家指定在“迅呗购”钓鱼网站进行交易,因账面显示已收款但无法提现,张某乙为提现通过微信先后转入张某丙名下南阳市港达商贸城**商户人民币2000.10,转入谷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户人民币9600.10,后发现被骗。经查,张某某名下南阳市港达商贸城**商户及银行卡、谷某某名下南阳市卧龙区****商户系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给“杰哥”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钱款到帐后,汤某某按照转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并帮助“杰哥”将余款转移至汪某乙提供的汪某丁银行卡中,由汪某甲、汪某乙二人负责接收、转移及取现,汪某甲、汪某乙按照取现金额的3%进行提成。被告人吴某某为“杰哥”的眼线,负责监视汪某甲、汪某乙提现,并将去除提成后的钱款通过他人转交给“杰哥”。
综上,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帮助“杰哥”转移钱款合计人民币79108.90元,吴某某收取“杰哥”好处费人民币1000.00余元。被告人汤某某帮助“杰哥”转移钱款合计人民币60108.7元。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清枫公寓抓获,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永泰嘉苑8楼B户被抓获。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涉案二维码、银行卡、手机图片;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商户号信息清单等;3.证人王某乙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丁某某、莫某某、王某甲等陈述;5.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反脏,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男
检察官助理:贾亭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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