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汪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小区**栋**单元阁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45分许汪某饮酒后驾驶皖AEZ639小型轿车,沿金寨县梅山湖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梅山湖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2020年6月16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汪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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