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芜湖东路居委会芜湖路**号**幢**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芜湖东路居委会芜湖路**号**幢**单元**室。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汪某某租用被告人韩某某位于肥西县**乡**村**组的民房,并伙同被告人任某某、韩某某在该民房内制造假冒口子窖品牌白酒。被告人汪某某负责购买包材、制假机器、原料酒及制造、销售假酒,被告人任某某负责送包材、打码,被告人韩某某负责灌装假酒。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以每箱120元的价格将六箱(共计36瓶)六年口子窖假酒售卖给烟酒店老板张某某。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将被告人任某某、韩某某抓获,现场依法扣押了口子窖5年白酒210瓶、口子窖6年白酒1543瓶及制假机器等。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白酒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合肥枫树林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口子窖5年白酒80元/瓶,上述查扣的210瓶口子窖5年白酒价值人民币16800元。

综上,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8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483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某、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钱海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联系电话:1396670****、1829791****)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322551****)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