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汪某某,化名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4********,汉族,文盲,陕西省丹凤县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丹凤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6年初,被告人汪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尚某某谈恋爱,后因琐事二人产生矛盾,尚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汪某某拒不同意。1988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得知尚某某又与他人谈恋爱非常气愤,多次到尚某某家纠缠,尚某某坚决要求退婚并将彩礼退还至媒人家,汪某某即产生杀害尚某某之念。1989年1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单刃尖刀前往尚某某家,与尚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在尚某某头颈部捅刺数刀,致尚某某颈部左侧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汪某某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冯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地区公安处刑事技术鉴定;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指认现场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电子卷宗及讯问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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