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号**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合肥市经开区**广场设立“**电玩城”,何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底,为增加电玩城收入,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等人商议后,购置了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设置赔率后放置在电玩城隔间内。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受雇负责在隔间内收取赌资、给赌客刷卡上分、联系赌客、维护设备。至2014年夏天经营结束,该电玩城共计收取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玩家赌博款585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被侦查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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