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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村**组**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万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在其位于万某某**街道********室的家中开设赌场,召集钟某某、陶某某、杨某、曾某某等20人进行最低100元钱的“撑船”赌博,汪某某从每盘赌局中抽取100元。案发时民警在现场缴获赌资5万5千元钱。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照片、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钟某某、陶某某、杨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家中开设赌场,多次邀请他人参与赌博并抽取利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某某**街道********,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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