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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汪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以其名下位于金寨县**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作抵押向陈某某借款14万元,该抵押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有效设立。2015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隐瞒其名下房屋已作抵押的事实,与被害人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总价款38.8万元出售给凡某某。后凡某某经汪某某多次催要,提前支付房款,并于2015年10月8日将全部房款付清,汪某某亦于房款付清后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实际交付给凡某某。当日凡某某到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因缺少邻里无异议证明,过户未办理成功。合同履行期间,陈某某于2015年7月9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汪某某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汪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陈某某借款140000元及其利息。因汪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将该房屋查封。凡某某再次到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屋被查封。因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合同无法履行,后凡某某多次联系汪某某,要求妥善处置或退还房款,但汪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拖延,后手机关机, 38.8万元购房款一直未予退还。

本院认为,汪某某上述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骗取凡某某财物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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