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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中午,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轿车从坟台集沿003县道行驶至该镇唐庄。当晚21时许,汪某某驾车返回途经**镇**路金歌KTV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案发时静脉血乙醇浓度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执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交警行政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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