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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路**号,住大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1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1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部于当日23时58分抽取血样。2020年5月25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7.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员电子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前科查询证明;

2.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号《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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