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8号牌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1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关哲
检察官助理:陆圻沣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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