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路**中心**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在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5月3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3********,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乡**村**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在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公安局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2019年5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双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因涉嫌在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临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2019年5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双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徐某甲、付某某、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尹某某、于某某、曹某某、白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包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甲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在未办理 “金融许可证” 及相关工商营执照的情况下,利用赞助“2015百信金融-承德避暑山庄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多次赞助“承德市少儿春晚”的机会公开宣传百信金融公司。并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现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苏某某等人已被北京司法机关立案。百信金融承德分公司聘用被告人汪金印担任城市经理,聘任被告人邱某某、聂某某担任营销总监,聘任被告人孙某某担任百信金融平泉分公司营销总监,聘用被告人徐某甲、付某某、高某某、王某甲、徐某丙(另案处理)担任团队经理,并招聘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王某甲、尹立莹、于树银、曹帅、白硕飞、魏磊、刘佳、包利群、吴建峰、王某乙等人担任销售人员直接发展业务。采用召开酒会、答谢会、讲师讲课以及销售人员上街发传单等方式宣传百信金融公司及理财产品,以投资百信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群与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或注册“百仁贷”APP账户, 对百信金融进行投资。百信金融承德分公司成立之日(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31日间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419人在百信金融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883.78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损失49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徐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尹某某、于某某、曹某某、白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包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十一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付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吕某某、尹某某、于某某、包某某、曹某某、白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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