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2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起,庄某某、吴某某、谢某、蔡某某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安盈工业园附近以施某某的名义租用原港南区新塘镇红砖二厂的厂房投资建烟草加工厂生产烟丝。期间,因庄某某欠有被不起诉人汤某某3万未还,汤某某在庄某某的邀约下以该3万元投资入股,但不参与工厂的管理工作。至2018年3月工厂建成投产。朱某某、庄某某参与工厂的管理工作,易某、韩某作为厂里的司机,专门运输烟叶、烟丝。2018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在加工厂及仓库共收缴烟丝68580千克、烟梗29450千克、烟丝烟梗8060千克、初烤烟叶9530千克,除烟丝、烟梗经鉴定无使用价值外,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395495元。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动员同案主犯吴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案发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动员本案主犯投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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