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0月26白天,在同田乡农贸市场江某超市,趁店主江某不备,偷偷溜入江某店内并躲在店内四楼房间,后至夜晚九时许独自窜至一楼超市进行盗窃,在盗窃13条香烟、一包槟榔、一瓶阿萨姆奶茶和不足一百元零钱后逃离现场。经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492元,据超市店主江某统计被盗窃的槟榔、陶萨姆奶茶和失窃零钱共77元,被盗物品共合计价值2569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的父亲汤某甲得知此事后,同汤某某一起到超市老板江某处赔礼道歉,将被盗香烟归还并支付了900元作为赔偿,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汤某某经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物证;2、被害人江某、江某甲的陈述;3证人屈尧根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樟树市荣军医院住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