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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成都市高新区新通大道******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明知出卖自己的对公账户可能会被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微信号:w4050460的指使下,注册4家空壳公司及办理对应的对公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500元。经查证,被告人汤某某名下的**区沐绪韬服装店对公账户尾号3449,累计入账金额15989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的对公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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