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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舒符平,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汤某某将已销售的**-181号商铺以58万元价格又销售给某某甲,并在未告知**公司及与**公司合作的销售公司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乙的方式与某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让被害人将定金2000元转至其微信,将购房首付款299600元转账至其母亲王某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将该笔钱款中的60000余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王某甲账上剩余的233483.86元首付款于2019年11月8日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前科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林某某、王某乙、肖某、王某甲、帅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勘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安顺市平坝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某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畅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注:辩护人联系电话1398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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