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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学友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汤学友,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5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7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学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 15时许,因被告人汤学友未批占用村内空地,**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杨某甲、樊某某、张某某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丁某某、李某某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找汤学友及家人吕某某、汤某甲进行调查并下发了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汤学友拒绝签字。在汤学友一家人送上述工作人员来到汤学友家建房工地时,杨某乙要求汤学友将地基坑填平恢复土地原样,双方发生争执,杨某丙与汤某甲相互推搡,汤学友与杨某乙在拉扯过程中一起落入现场地基坑里,丁某某将杨某乙拉起来,杨某乙将汤学友拉起来,在此过程中,汤学友从腰部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刀,刺入杨某乙的腹部致杨某乙腹部损伤。经鉴定,杨某乙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一把;

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土地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丙、吕某某、汤某甲、樊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学友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学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峰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学友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4碟;

3.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建议依法没收;

4.被害人杨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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