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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皮卡车,途经闽侯县**街道昙石环岛,遇到民警设卡检查,被挡获。被告人池某某酒精测试结果为49mg/100mg。经闽侯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后,发现被告人池某某出示的驾驶证(照片是其本人,证号为3501211983********,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50100953190)是伪造的。后被告人池某某供述该证件是其平常开车时,害怕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检查,于2012年左右,在福州**街,找一个专门做假证的陌生男子,花了58元,办的假的小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警大队的执法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行政处罚书。

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池某某为了躲避交警检查,长期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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