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某通过网络投注网站“乐彩网”进行“六合彩”非法投注,并发展被告人黄某某为其下线。被告人黄某某在都昌县**乡接受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将投注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其“上线”江某某,并扣除当期“六合彩”投注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结余的非法收入转给上线江某某,江某某将收来的金额在“乐彩网”上进行投注并收取相应的佣金,截止到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共向江某某转账“六合彩”非法投注资金壹拾贰万余元,江某某、黄某某各获利6000余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黄某某微信支付宝账单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996****;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社区矫正意见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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