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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民委员会**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杨,男,1997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曾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乙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图财,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曾某甲多次到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辖区内盗窃摩托车,再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变卖非法获利。另,被告人曾某乙向陈某甲等人处购买了5部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1日12时许,黄某甲、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南街平冈新城路口附近,由梁某甲生负责望风,黄某甲豪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敖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QEB****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2、2020年2月22日17时许, 黄某甲、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居民委员会北行街**号门口,由梁某甲生负责望风,黄某甲豪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梁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未入户,发动机号08M****)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3、在黄某甲2020年2月21日盗窃得手后,便与陈某甲达成盗某某由其销售的合意。2020年2月23日12时许,黄某甲、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新市场金汇中心英姐蔬菜店侧边,由梁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Q9V****号广州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交给陈某甲销售。后陈某甲联系曾某乙,曾某乙在明知该摩托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400元的向陈某甲购买该车,并将该车转卖他人。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4、2020年2月26日0时许,黄某甲、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平冈新城市场门口,由梁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关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QDK****号白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5、2020年3月2日16,黄某甲、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居民委员会兴平路大参林药店门口侧,由梁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豪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QEJ****号蓝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6、2020年3月12日16,黄某甲、曾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百六村委会路口附近,由曾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关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QEW****号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13.00元。

7、2020年3月12日17,黄某甲、曾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石柱村委会下头村八巷2号,由曾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QFM****号蓝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联系曾某乙,曾某乙在明知该摩托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4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该车,并将该车转卖他人,从中获利200元。2020年3月30日,曾某乙亲属将粤QFM****号摩托车移交公安机关,该车现已发还给林某某。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47.00元。

8、2020年3月13日11,黄某甲、曾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居民委员会肥峰大排档附近,由曾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关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粤QFL****号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10.00元。

9、2020年3月14日16,黄某甲、曾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那棉村委会敖屋村的米机铺门口,由曾某甲负责望风,黄某甲使用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敖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QEU****号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交给陈某甲杨。后陈某甲联系曾某乙,曾某乙在明知该摩托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向购买该车。2020年3月15日,黄某甲、曾某甲在平冈那棉村委会大道楼牌附近,被敖某乙等人认出后追赶并抓获,后黄某甲将粤QEU****号返还给敖某乙。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报废)价值40.00元。

10、2020年3月15日,梁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冈镇平安新村****号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粤QRQ****号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57.00元。

11.2018年底,陈某甲以1900元某乙一名叫“北仔”(身份未明)的男子购买了被害人黎某某被盗的粤QFS****号本田银色摩托车后,曾某乙明知该车为赃车,仍以2000元的向陈某甲购买该车某某自用。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曾某乙住所扣押将粤QFS****号摩托车,该车现已发还给黎某某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QFS****号摩托车价值6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志达等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4.指认照片;5.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曾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甲豪参与盗窃9次,价值15710元;梁某甲参与盗窃6次,价值4757元;曾某甲参与盗窃4次,价值15510元;陈某甲参与盗窃3次,价值6627元,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曾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收购,其中陈某甲杨销售赃物价值6630元;曾某乙购买赃物价值13257,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黄某甲、梁某甲、曾某甲放刑事责任,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陈某甲刑事责任,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曾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昭光

检察官助理:梁崇颖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曾某甲、陈某甲、曾某乙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光碟叁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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