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江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15万元,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又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松溪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5月12日退回松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利害关系人徐某某委托时任横垅村书记艾某某将位于松溪县河东乡横垅村土名为“兰花山”地块,以每平方米295元的单价,转让给被告人江某。同时甲方何某生(徐某某冒用其姐夫名字)与乙方江某、杨某东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书》,担保人系艾某某,落款时间应被告人江某要求提前至2008年8月8日。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松溪县横垅村兰花山地块,共计625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双方协议价为每平方米295元,合计人民币184.552万元。
2011年8月,被告人江某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横垅村“兰花山”地块经过平整、倒地粱后,规划为五排47块,以每平方米12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邵某某、刘某丰等44户业主。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销售该地块所得土地款及基础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2011年3月至6月已支付土地转让款184.5521万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86.12万元。经福建闽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测量,河东乡横垅村兰花山茶园(龙山)总面积为6939.71平方米(约10.4亩);松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地块属性系农用地。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江某接到松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到松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江某的户籍证明、支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横垅村兰花山建房用地出让协议书》、测量成果报告书等书证,证人艾某某、郑某某、徐某某、邵某某、刘百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江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陈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八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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