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某诈骗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七里坪乡后坪村下召3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内乡县***乡***村居民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七里坪乡高黄村路段同龚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到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 2018年2月8日在龚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院外治疗费等费用2.7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在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隐瞒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签署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谎称李某某自己骑电动车摔伤,于2020年7月7日报销农村合作医疗7724元,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损失7724元。案发后,江某某主动退赃7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医疗报销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