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分局**派出所,2019年4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立菏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规定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及会员积分,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每天获得返利的静态奖励和发展下线获得推广奖和趴点奖的动态奖励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收取巨额资金。共涉及会员达3万多人,累计金额达5亿余元。
被告人江某某2017年6月份加入菏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其在青岛市即墨区积极发展下线,开设天优便利店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对公司进行宣传,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青岛市**讲课提供场所、招拢会员听课等帮助,收取下线人员报单款并转至公司或公司财务人员账户。**、**网络平台提取数据显示江某某下线人员层级超过三级,合计人数达2122人,江某某账户共向**及**公司及主要财务人员账户转账报单达7032600元。**及聚心诚业公司向江某某所持银行卡返利共计890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江某某下线人员层级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芮
检察官助理何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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