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严某甲,女,197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武定县人,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严某乙,男, 197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13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51岁,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1月2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严某甲、严某乙、杨某某、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6年李某某家以自家经营温泉酒店需要接热水管为由,找杨某某等人商量同意后把水管接到现在的****温泉酒店地址,之后李某某家将地租给赵某某经营**温泉酒店。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江某甲、严某甲、严某乙、杨某某以温泉水不给外地人用和要给过管费为由,将赵某某刚开业的**温泉酒店热水管螺丝扭掉错开,导致该酒店无法正常营业,赵某某随即带人检查水管后修复。次日,四被告人纠集蒋某、江某乙、严某丙等人到场,用切割机将**村**组集体土地上江某甲房子旁边涵洞内经过的**温泉酒店热水管割断,造成该酒店停业。被害人赵某某为避免更大损失只好找四被告人商量妥协,被迫向四被告人支付了 13.6万元“过管费”后才让接通热水管,收款后四被告人进行平均瓜分。
二、妨害公务
2018年11月22日上午,身着制服公安民警到****温泉酒店传唤被告人严某甲时,被告人蒋某不予配合,阻挠和持刀追逐警察,妨碍警察执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安全检查记录、协议书及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租住地合同、110接警记录、禄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温泉片区非法开采地下(热)水资源、违法建房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7. 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严某甲、严某乙、杨某某采取割断他人温泉酒店热水管的胁迫手段,收取“过管费”共同平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明知是警察执行公务,而予以阻挠和持刀追逐警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甲、严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严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严某甲、严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被告人蒋某取保候审(电话1508723****)。
2.本案卷宗证据材料8册,光盘3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