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江*,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住新疆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21时许,江*、杨**、袁**等人在袁**家喝酒,期间江*喝了一瓶500ML 的乌苏啤酒及100克托木尔峰白酒。2019年10月07日23时35分许,江*酒后驾驶新N*****两轮摩托车回养殖小区行驶至阿瓦提县党校十字路段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7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江*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有效期为2023年9月12日,车牌号为新N*****两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9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袁**、张**、杨**的证言
3、被告人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瓦公刑技理化字(2019)第9200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6711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指认车辆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被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巴格托格拉克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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