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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红安县永佳河镇派出所在永河大道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该所民警戴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驾驶鄂J****警车在西张元村委会路段社卡检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车牌为鄂L****1的自卸载重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因明知自己车辆载货超重,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江某某无视现场民警生命安全,恶意冲岗,将鄂J0939执法警车左侧引擎盖撞坏,左侧前后门严重变形,导致执法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鄂J****警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2、现场监控视频;3、证人戴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为逃避检查,无视现场执法民警生命安全,恶意冲岗,冲撞警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检察官助理:张俊(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在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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