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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号,现暂住楚雄市**镇**社区**安置小区***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会泽县,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号,现暂住楚雄市**镇**社区**安置小区***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创建了“**四五筒二块”微信群邀约他人在手机上进行赌博,被告人代某甲于2020年4月进群后,二被告人先后在“**四五筒二块”、“**快乐群”、“**聊天群 ”等微信群内发送“******麻将”APP链接,群内人员点击下载安装后,江某某、代某甲将他们的ID账号添加进入江某某在“******麻将”APP担任代理商所创建的茶馆内,组织代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在“******麻将”APP上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江某某购买钻石维持茶馆的正常运行,代某甲帮助进行赌资结算、桌费收取(每局收取4元的桌费)等,至2020年7月13日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案发后江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2.书证: 受案登记表、禄丰县公安局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单、户口证明、暂住登记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聊天记录、关于涉案赌资认定及抽头渔利资金认定的情况说明;3.检查、辨认笔录:对江某某、代某甲的手机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5.证人证言;6.被告人江某某、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代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代某甲现取保候审(江某某: 1331260****;代某甲:1998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的手机2部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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