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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汝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室。被告人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汝某某下班路过合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广场旁边的**路站牌附近,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韩田牌电动车停放于此,遂将该车骑走,后锁于其租住小区楼道。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2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汝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报案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霞

2020年8月13

附件:1.被告人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565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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