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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5********,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汉源县经营汉源县**零售药店。2019年9月份,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5500元每千克的价格从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未贴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炮山甲100克,共付货款550元。之后,黄某某将购进的炮山甲投放在自己药店销售,出售价格为每克6.33元,案发时已销售完,共获取633元。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物种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属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黄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5月18日退交633元涉案款至汉源县公安局账户。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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