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受赵某某的委托以6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关公象牙雕件一个,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未从中牟利。经鉴定:该关公象牙雕件为非洲象所有。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情节,且未从中牟利,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