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16号
被告人毛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2011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实施盗窃后转化为抢劫)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十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16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毛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毛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大道**号**厂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的桂J0D****号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7元)。之后,毛某驾驶该盗得的摩托车去到附近的**村**巷**号楼梯间,盗走被害人易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台格力牌KF-35W/KB1-N5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2元)。得手后,毛某驾驶上述盗得的摩托车载着上述盗得的空调外机去到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上川回收站,将该空调外机以人民币100元卖给彭某某。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嘉兆高公司抓获被告人毛某。
综上,毛某共盗窃两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769元。
破案后,上述空调外机已依法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易某某,其他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毛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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