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11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06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毕某甲、杜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毕某甲发现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王某某找到家中对其殴打,要求其出具两万元欠条,后因王某某未如约兑付欠条,同年3月6日,二被告人经商定后,以王某某对杜某某实施了强奸为由到德惠市公安局大房身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7日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二被告人系诬告陷害王某某,遂将二被告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毕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杜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航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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